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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1. 【颁布时间】2015-5-12
    2.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3. 【发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611686/content.html

    7. 【法规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规定,现将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消费税,按以下过渡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按税款所属期分段填写纸质《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附件1),其中:
      1.所属期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9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依据调整前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
      2.所属期为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依据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
      (二)纳税人于2015年6月申报期内,将纸质申报资料及《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电子数据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资料不完整、逻辑关系不符的,纳税人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报送。
      二、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6月及以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申报纳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611686/part/1611746.doc
         2.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611686/part/1611747.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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