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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5-5-7
    2. 【标题】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3. 【发文号】财税 [2015] 60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05/t20150508_1229069.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 [2015] 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7日


    附件下载:


    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docx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05/P020150508571242358579.docx




    附件:

    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征收环节
    烟    
    1.卷烟
    工业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商业批发 11%加0.005元/支 批发环节
    2.雪茄 36% 生产环节
    3.烟丝 30% 生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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