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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

    1. 【颁布时间】2014-9-16
    2. 【标题】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海洋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soa.gov.cn/zwgk/gjhyjwj/hyhjbh_252/201501/t20150120_35057.html

    7. 【法规全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业务体系,促进监测评价工作更好地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服务,提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和决策支撑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监测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是认知海洋的重要途径,是海洋事业发展的基础,是各级政府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管理手段。多年来,经过各级海洋部门的不懈努力,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



    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建设海洋强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讲话中强调,要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海洋开发总布局之中,全力遏制海洋生态环境不断恶化趋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新要求,需要我们深刻把握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工作发展的新思路,切实提升管理与技术水平,提高监测评价服务效能,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紧紧围绕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创新发展监测评价业务体系。以基层监测机构建设为基础,完善国家与地方相结合的全覆盖监测网络,壮大监测力量;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实施全流程规范化管理,提高监督管理水平;以近岸海域为主战场,实施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提升技术水平;以信息公开为抓手,推进数据信息管理和应用,提高服务效能。



    (二)发展目标。建设形成国家与地方统筹协调、分工合理、职责明晰、资源共享的监测业务布局和工作机制,基层监测机构能力显著提升,人才配置齐全、队伍结构合理。形成科学、规范的业务管理及监督考核制度体系。监测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不断强化,新技术、新方法得到全面发展,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服务服务效能显著提升。



    三、完善业务布局,壮大监测力量



    (三)完善业务布局。进一步健全国家(海区)-省(中心站)-市(海洋站)-县四级监测业务布局。各分局和沿海地方要优化监测机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中心站、海洋站和市、县级监测机构的区位优势和基础作用。各分局要在监测力量薄弱区域科学选址新建一批海洋站,沿海地方要加快在开发力度大、污染严重海域推进县级监测机构建设,填补业务布局空白。



    国家建立国控站点监测制度,实施以近岸海域为重点、覆盖管辖海域的长期稳定监测,具体任务由各分局监测机构承担。沿海地方要根据所辖海域环保工作需求,设立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监测站点。国家与地方监测数据实施共享。



    (四)强化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制定出台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标准,实施监测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以中心站、海洋站及市、县级等基层监测机构为重点,分区分类开展能力建设。各分局要做好海洋站的分类建设,提升海洋站常规监测和快速应急能力,着重强化中心站重金属、有机污染物、海洋生物分析鉴定及实时在线监测能力建设。沿海市、县级监测机构要根据其功能定位和任务分工针对性实施能力建设。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均要通过计量认证。



    (五)壮大监测人才队伍。创新人才引进和交流机制,优化配置监测人员,有效解决基层监测机构人员短缺问题。国家制定监测人员标准化培训课程和教材体系,各分局和沿海地方分级实施常态化、全覆盖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四、健全制度体系,实现规范管理



    (六)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贯穿于外业采样、分析检测、数据处理、传输汇交、综合评价等过程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强化质量管理全过程监督。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行为的,取消监测人员上岗资格,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逐步推进监测机构实验室管理系统应用,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七)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国家实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持证上岗制度,制定出台配套管理办法。各分局和沿海各省海洋部门负责所辖海域监测人员考核上岗和分级管理,建立与现行人事管理制度相适应的监测评价技术人员奖惩及保障措施。



    (八)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施分级负责、面向地方政府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通报制度,对环境热点问题及海洋环保工作落实情况实施通报,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海洋环保责任。建立监测评价工作的考核与监督制度,对年度监测工作完成情况考核评估。各级海洋部门要加强对所辖海域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指导,国家定期实施监测机构示范评比。



    五、深化业务工作,推动技术发展



    (九)掌握污染物入海状况。沿海地方要根据海陆联动的污染防治工作需求,全面提高入海排污口监测频次,稳步推进入海河流断面监测,定期实施陆源污染、海上污染源普查,建立管辖区域入海污染源及污染物入海动态信息档案。各分局要选取排污量大、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对邻近海域影响较大的入海排污口及河流,针对性实施高频次监督监测。



    (十)推进海洋生态监测。围绕海洋生态健康和生态安全,加强对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敏感区和脆弱区监测,强化海洋保护区保护对象变化情况监测,扩大生态监控区范围和数量,优化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沿海地方要加强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及海洋生态整治修复项目海域监测。各分局要围绕海洋生态红线管控措施及指标要求,针对性开展监测。



    (十一)实施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沿海地方要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划定资源环境超载区域,有效支撑生态红线划定、区域限批等工作。监测中心、各分局要分区分类开展承载能力试点监测,制定技术指南,做好技术支持。



    (十二)推动监测评价技术新发展。加大在线监测及遥感技术应用力度,推进沿海实时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形成重点海域污染物入海在线监测能力。开展新型污染物、新型生态环境灾害的监测预警技术研究,发展环境风险评价与区划技术,建设风险信息库。分类构建海洋环境状况、海洋环境监管、海洋灾害风险、海洋公益服务等监测评价技术路线与规范体系。支持沿海地方监测评价标准规范体系建设。



    六、加强数据管理,提高服务效能



    (十三)加强监测数据信息管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开发、统一实施的原则,分级建设国家、海区和地方相衔接的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系统,形成集信息获取、传输、管理、分析、应用、服务、发布于一体的信息平台。各级海洋部门要建立配套的系统运行和数据信息管理办法,做好监测数据的处理与入库,实施科学化、专业化管理。



    (十四)拓展监测评价信息产品。围绕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做好历史监测数据的综合利用,分类开发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等专题信息产品,提高产品精细化程度。各级海洋部门要在年度公报基础上,定期编制各类环境信息,并通过政府网站、电视、广播等媒体建立信息发布渠道。



    (十五)实施数据信息公开共享。制定实施分级负责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方案,将社会公众关注的环境监测信息纳入公开范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沿海地方要在重点港湾或滨海旅游度假区、海水浴场等区域,逐步实现近岸海域监测信息实时公开。建立国家和地方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出台信息共享审批及配套管理办法。



    七、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工作成效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国家、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机制,国家层面设立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各分局和沿海省级海洋部门要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省级以上海洋部门要制定《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业务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统筹谋划新时期体系建设发展。



    (十七)加大投入保障。建立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工作长效财政投入机制,将监测评价业务体系发展规划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业务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中,不断拓宽资金投入渠道。



    (十八)做好沟通协调。进一步加强与涉海部门的沟通协调,推进监测评价技术交流,建立陆海统筹的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和重大海洋环境问题及突发环境事件通报机制,探索推进重大海洋环境问题联合监测工作。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部门和局属有关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国家海洋局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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