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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 【颁布时间】2015-1-29
    2. 【标题】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大
    6. 【法规来源】http://www.sanya.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astersite/fgwj/201501/152207.html

    7. 【法规全文】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海南省三亚市人大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15年1月29日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和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应当在第一季度举行,最迟不得超过当年四月份。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大代表应当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向代表团团长请假,并由代表团书面报告大会秘书处。未经批准两次无故不出席会议的,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日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四)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五)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六)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七)决定列席会议人员范围;

      (八)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主要建议议程通知市人大代表,并予以公告。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提前将开会日期和主要建议议程通知市人大代表。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大代表按照区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设团长一名,副团长若干名,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产生。各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条 代表团团长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向主席团报告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情况;

      (四)主持本代表团的询问;

      (五)传达和贯彻主席团的决定;

      (六)处理代表团的其他工作。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受团长委托可履行团长职责。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通过各项决定原则上采取按表决器方式进行,如遇特殊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采取举手方式或其他表决方式。

      预备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主持。

      每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负责本次会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审查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和委员若干名。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在本届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预备会议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

      举行预备会议之前,各代表团应当组织代表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会议;

      (二)领导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组织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听取各代表团团长关于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情况报告,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决议草案;

      (五)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六)提出会议选举的各项人选;

      (七)主持会议选举;

      (八)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九)发布公告;

      (十)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作出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和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和质询案的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主任不能出席的,由一名副主任召集。

      第十六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

      (三)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四)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五)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大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大会秘书处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八条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市选出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条 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在会议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秘书处。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以及质询、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第二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作说明并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报告,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印发会议。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予以说明;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将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印发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提出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由主席团决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按照《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决议草案由秘书处提出,经主席团决定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计划草案、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书面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计划草案报告、关于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草案的报告,由各代表团、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或者市人大财经工委审查。

      第三十一条 各代表团会议、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或者市人大财经工委审查计划和预算报告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二条 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草案的报告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有关审查结果的报告。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相应的决议草案由大会秘书处提出,经主席团决定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于当年第三季度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报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未获批准的,经主席团决定,责成报告机关限期整改,授权市人大常委会会后审议报告机关整改后的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依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

      第三十六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也应当公布。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经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应当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还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四十条 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本市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去代表职务,或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所担任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市人大代表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接受询问。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所属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在主席团决定的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四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的代表团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受质询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对质询案作口头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答复。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提出质询案的代表。

      第四十五条 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作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在代表团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代表团或者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第四十六条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由主席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其在会议期间答复,或者在闭会后限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或者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要求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四十七条 在主席团对质询案作出处理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者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二条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由大会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整理后,交大会秘书处处理。

      第五十三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代表,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五十四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次会议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五条 会议各项表决,原则上采取按表决器方式进行,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团决定采取举手、投票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以获得全体市人大代表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表决时,市人大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

      第五十六条 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表决的具体票数应当公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在闭会期间,授权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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