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第27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一百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2015年2月6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对本市政规章进行清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或已不再适用的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1999年12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
二、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2002年7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