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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8-6-20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法(研)复〔1988〕25号
    4. 【失效时间】1996-12-31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1996-12-31已经被id63978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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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研〔1987〕172号关于委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委托执行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认为委托法院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应函请委托法院进行审查。在委托法院作出审查处理意见的答复后,受委托的法院如仍有异议,可向委托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反映,但对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即予以协助执行。
    (二)在委托执行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如发现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时,应及时函请委托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但不宜自行裁定中止执行。



    198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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