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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委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8-6-20
    2. 【标题】关于委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1992-7-14
    5. 【颁布单位】最高法

    6. 【法规全文】

     

    关于委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题的批复

    关于委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委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题的批复


    关于委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批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研〔1987〕172号《关于委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委托执行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认为委托法院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应函请委托法院进行审查。在委托法院作出审查处理意见的答复后,受委托的法院如仍有异议,可向委托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反映,但对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即予以协助执行。
    二、在委托执行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如发现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时,应及时函请委托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但不宜自行裁定中止执行。
    此复
    1988年6月20日



    198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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