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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 【颁布时间】2014-6-12
    2. 【标题】泰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3. 【发文号】令2015年第167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taian.gov.cn/zwgk/zfwj/zfwj_zfl/14nzfl/201503/t20150331_557412.htm

    7. 【法规全文】

     

    泰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泰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67号】 泰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167号《泰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14年6月12日

    泰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人防工程等)施工、建设工程拆除、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放、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的松散颗粒物质,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条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活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城乡并举的原则,实施联防联控、综合治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泰山景区、泰安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由泰山管委、泰安高新区管委负责。
    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谁管辖、谁产权、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按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按以下分工负责:
    (一)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企业、露天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程拆除施工(交通工程、水利工程除外)、城区道路保洁作业、城区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桥梁等交通工程施工、拆除和养护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水利渔业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和拆除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人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施工和拆除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公安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交通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储备土地、开山采矿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林业、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九)重点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所承担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渔业、人防、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和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召集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对综合性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联合检查。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渔业、人防、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和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制定本行业领域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具体防治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第八条 建设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
    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编制中增加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方案,并列入技术标评标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建未完工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督促施工、运输等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现场未完工的工程量的相应造价,按照规定的取费标准计入结算造价。
    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负总责,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在施工、运输、监理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具体要求。
    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明确责任并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单独列项,专款专用。费用计取标准按照建设工程造价有关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程序公布执行。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费用使用清单。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各项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施工单位已落实的扬尘治理措施情况,应当及时签证确认。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工程开工前,应在工地边界设置2米以上的连续封闭硬质围挡,围挡底端设置防溢座;施工工地内车行道路应当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防止机动车扬尘;
    (二)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渣土)收集场所,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三)施工工地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四)在施工工地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运送砂石、渣土、垃圾等物料的车辆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车斗用苫布遮盖或者采用密闭车斗;
    (五)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物料,应设置围挡或者围墙,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配合定期洒水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
    (六)开挖、运输和填筑土方等施工作业时,应当辅以洒水压尘等措施;遇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当停止土方施工作业,并在作业处覆盖防尘网;
    (七)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
    (八)在建筑物、构筑物、脚手架以及卸料平台上运送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洒;
    (九)对于工地内裸露地面,应当采取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等措施,或者采取覆盖防尘布、植被绿化、地表压实处理,保持施工场所和周围环境的清洁;
    (十)工程建设期间,施工单位应负责工地周边道路的保洁与清洗;
    (十一)施工工地闲置3个月以上的,应对其裸露地面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拆除施工,除符合第十三条相关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拆除期间,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牌;
    (二)拆除作业时,应配合洒水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飞散;拆除工程尽可能采取机械化等缩短作业时间的拆除方式进行施工;
    (三)拆除应当设立建筑垃圾(渣土)存放场地,并及时清运;垃圾渣土运出时,应当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到指定的消纳处理场所倾倒;
    (四)拆除作业完成后6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产权单位应当用防尘网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定期进行洒水处理;超过6个月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对建筑拆除施工现场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
    第十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除符合第十三条相关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二)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工地时,应向地面洒水;
    (四)堆土超过48小时的,需覆盖防尘网、防尘布等。
    第十六条 城区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栽植行道树,已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需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当天不能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的,需进行遮盖;
    (二)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树穴、绿化带种植完成后,树穴和绿化带回填土应当低于边沿5厘米以上;
    (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需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七条 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城市主要道路推广使用高压清洗车等机械化清扫冲刷方式,除雨雪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2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机动车道至少每日洒水降尘或者冲洗1次;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需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三)对破损路面需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
    (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需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第十八条 运输砂石、石粉、煤炭、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采用密闭运输车辆运输,确保物料不外露;
    (二)运输车辆需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三)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车斗需捆扎封闭、遮盖严密,防止物料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四)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手续,并按照批准的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和倾倒。
    第十九条 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划分物料区和道路界限,堆场的场坪、路面进行硬化处理,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路面整洁;
    (二)堆场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大型堆场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
    (三)根据堆存物料类别,采取相应覆盖、喷淋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
    (四)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密闭输送物料需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公众也可以拨打市政府便民服务电话(12345)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渔业、人防、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渔业、人防、城市管理或者政府确定的部门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一)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的; 
    (二)施工工地内裸露地面未铺设礁渣、细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未采取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等措施的; 
    (三)管线和道路施工未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的;
    (四)从高处向下倾倒或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渔业、人防、城市管理或者政府确定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一)施工时未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的; 
    (二)运送砂石、渣土、垃圾等物料的车辆未采取蓬盖、密闭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三)未对施工工地车行道路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保洁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政府确定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的; 
    (二)对破损路面未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的; 
    (三)对下水道的清疏污泥未当日清运并在道路上堆积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车辆运输单位和个人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物料堆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未进行硬化处理,路面未保持整洁的; 
    (二)堆场周边未配备高于堆场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的;
    (三)大型堆场未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的;
    (四)对堆场物料未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的;
    (五)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的;
    (六)密闭输送物料未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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