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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景德镇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规范建设管理办法

    1. 【颁布时间】2015-1-6
    2. 【标题】景德镇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规范建设管理办法
    3. 【发文号】令2015年第7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jdz.gov.cn/fgwj/qtygwj/201502/t20150217_380581.htm

    7. 【法规全文】

     

    景德镇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规范建设管理办法

    景德镇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规范建设管理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规范建设管理办法


    景府令(《景德镇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规范建设管理办法》)


    第7号



    《景德镇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规范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日起施行。







    市长:



    2015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规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社会公众和通信运营商的权益,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公众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内,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通信运营商和通信基础设施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获准在本市建设移动通信网络,获准在本市建设通信基础设施的单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的规划、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基站管理应当遵循责任明确、规划先行,科学配置、共建共享,各司职责、依法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市无线电基站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全市基站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或协调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市工信委、市无线电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基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工信委和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内城乡规划的要求和移动通信事业的发展需求,本着站址资源统筹共享、选址布局优化合理的原则,组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全市基站站址规划上报市无线电基站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工信委和市无线电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组织专家组编制基站站址布点五年规划。

    第七条 每半年对基站站址资源规划进行滚动修编。运营商每年1月份将上半年、6月份将下半年的基站建设计划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各运营商的建设计划编制全市半年度基站建设计划,并征求市无线电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等部门的意见。各运营商应按照全市半年度基站建设计划进行规划。未列入规划的基站设置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八条 各运营商取得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规划后,组织基站建设。

    第九条 基站站址资源规划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市、区、镇(街道)政府在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时,应当将基站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统一建设。

    (二)按照属地管理规定,有关部门要将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及城镇主干道路、体育场馆、休闲公园、风景区等的基站设置列入建设规划。

    (三)需要在居住区选址的新建基站,应采用集约化、景观化或室内分布系统。主要城区道路沿线建设的基站,外形应遵循美观、统一的原则。基站选址需与敏感目标保持合理间距,防止叠加效应的影响。

    (四)运营商现存基站中,与周边环境不协调并严重影响城市美观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整改。

    第十条 开放政府机关、职能部门、镇(街道)、村(居)委会所属的办公楼,以及市政设施、高速公路、城镇道路、交通枢纽、体育场馆、休闲公园、绿地山坡、公交车站、路灯杆等公共建筑与公共设施设立基站,物权单位及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基站站址资源规划中,应遵循预留原则。

    (一)对规划有基站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应按照公用基站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预留基站及室内分布系统所需的机房、电源、管道和天面的空间,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运营商须积极予以配合。

    (二)下述建筑物(包括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预留室内分布系统所需的配套基础设施:火车站、汽车站等大型交通场所和会展中心、体育场馆、大型商场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等;12层及以上的办公、商业、商务、住宅等建筑单体或大型住宅小区等。

    第十二条 基站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基站站址资源规划,运营商应按照国家共建共享的有关规定,通过平等协商合理共享基站站址资源。

    (一)新区规划建站共建共享率应在90%以上。

    (二)旧城改造的其他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当共建共享。

    第十三条 运营商须做好基站景观美化,采用一体化集成天线,减少基站天线数量,外观应遵循颜色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的原则。

    第十四条 在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主体工程施工时,运营商应同步安装基站、天线、管线等相关设施,建设单位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对本办法出台前已建基站,应逐步进行景观化及共站共址升级改造。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基站建设,按以下职责分工对基站进行管理。

    市工信委和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市移动通信基站站址资源规划。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日常监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核发电台执照。对基站的发射设备进行抽检,检查基站执照的有效性,并对违规基站设备进行行政执法。

    市规划局根据《基站专项规划》负责基站选址工作,并负责规划审批手续,对违反规划设置基站的行为负责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负责对住宅小区或大型楼宇等建设项目依图纸设计方案要求,对基站建设作为基础配套设施进行审核,对基站站址进行确认。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基站选址独立用地的基站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并负责审批土地手续。对基站建设用地手续进行监督检查。

    市环保局负责基站电磁辐射的环境管理。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及自然生态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市建设局负责对基站进行质量、安全严格把关,保证基站建设的质量安全。

    市共建共享办负责管理基站建设共建共享事宜。

    市公安局负责打击故意破坏和盗窃通信设施或利用技术手段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保障基站通信设施安全。

    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无基站建筑许可的行为。

    第十七条 运营商按照站址资源统筹共享、选址布局优化合理、室外基站建设美化处理的要求,严格执行规划,按程序申报,合法建设。基站建设前需取得各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杜绝先建后批的现象。遵守国家标准,规范运行,履行告知承诺,妥善处理问题。

    第十八条 基站投诉涉及到无线电技术指标(含基站发射频率、发射功率等核定项目)的由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受理,涉及国土、规划、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等方面的投诉,按部门职能划分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受理。



    第四章 设置程序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是合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法定凭证。执照有效期3年。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运营商应提前1个月办理续用手续。基站停用或者撤销时,运营商应当向原批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半年度计划的基站,运营商向市无线电管理局提出基站设台申请,提交基站设置审批有关材料。

    市无线电管理局受理基站设置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基站建设涉及国土、规划、环保、城市建设等事项须按规定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申报或提交审批。若运营商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后,未按规定办妥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仍应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办理。



    第五章 基站保护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迁合法投入运行的基站设施。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基站设施产权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基站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保障基站的设置,维护移动通信的安全。基站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遭受破坏,致使移动通信网络中断的,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尽力协助运营商抢修,及时恢复移动通信网络。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运营商从事合法基站的建设和维护。从事施工、生产和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基站设施或妨碍移动通信网络畅通。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基站设施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相关运营商,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损害基站设施或者妨害移动通信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经验收,擅自设置基站或者将基站投入正式运行的,由市无线电管理局责令停止运行,补办设置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集群通信、寻呼通信、卫星通信和无线接入通信等通信方式的各类无线通信台站的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执行特殊通信或应急通信等任务设置临时通信基站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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