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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8-3-16
    2.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

    1988年3月16日,最高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88)京检发字第8号文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6)高检会(二)字第10号文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发字(1987)第36号文关于刑法第114条的犯罪主体的解释,无照施工经营者在施工过程中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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