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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钦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5-1-22
    2. 【标题】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钦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gxqzrd.gov.cn/news/show_tg-3331.aspx

    7. 【法规全文】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钦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钦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大常委会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钦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钦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2015年1月22日钦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钦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邀请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一、在钦州市工作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代表;

    二、市政协第四届委员会委员和列席政协会议人员;

    三、市委副秘书长及其部、委、办、局主要负责人;

    四、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副职领导;

    五、市长助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及其委、办、局和副处级以上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部分驻钦部队主要负责人;

    七、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八、市级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

    九、离、退休干部代表;

    十、中直、区直驻钦副处级以上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一、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主要负责人;

    十二、其他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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