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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若干意见

    1. 【颁布时间】2014-12-25
    2. 【标题】北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若干意见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xxgk.beihai.gov.cn/11352/2014_12_29/11352_424794_1419841788672.html

    7. 【法规全文】

     

    北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若干意见

    北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若干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大常委会


    北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若干意见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北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若干意见》已由北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12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2月25日
    后附
    北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若干意见
    (2014年12月25日北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保障和规范北海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更好地落实中共北海市委的决策部署,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结合北海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一)每年年初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因故需要变动的,变动之前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编制、修编和调整等。
    (三)重大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投资概算和投融资方式的审定与调整等。
    (四)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公园、城市广场、公共交通、市场、公共绿地等公益用地性质变更事项。
    二、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项目和市本级财政资金投资的其他项目
    (一)未经年初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
    1.单项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交通及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产业发展项目、市政项目、社会保障项目。
    2.单项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水利等惠农利农项目及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
    3.单项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民政、民族和侨务等产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4.单项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就业民生项目。
    5.单项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扶贫开发项目。
    6.资产原值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收购、对外投资和5000万元以上无偿划转等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二)经年初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在实施中需要调整的项目。
    (三)低于上述条款规定额度的市本级财政资金投资的其他项目,应列入当年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每年年初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
    (二)市本级政府性债务年度管理情况。
    (三)市人民政府年度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四)土地出让、债务偿还等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情况。
    (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更名、撤销或合并。
    四、其他
    (一)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相关项目,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30天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提请审议的除外。
    (二)本意见未列出,但法律法规明确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相关项目,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市人民政府党组报经中共北海市委同意的重大事项、相关项目,中共北海市委未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不再审议。
    (四)对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相关项目,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者提出审议意见。
    (五)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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