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胡明朗辞职请求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胡明朗辞职请求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胡明朗辞职请求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胡明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5年1月23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胡明朗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胡明朗辞去南宁市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