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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

    1. 【颁布时间】2015-2-17
    2. 【标题】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nanning.gov.cn/Government/zcfg/xzfg/201503/t20150313_405251.html

    7. 【法规全文】

     

    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

    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


    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

      (2000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2005年5月2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4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的管理,促进盲人保健按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盲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南宁市开办、经营盲人保健按摩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主管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工作;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工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盲人保健按摩场所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盲人,维护社会公德。

      第五条 开办、经营盲人保健按摩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资金;

      (二)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不得少于2人,每增加1张按摩床,须增加盲人保健按摩人员1人;

      (三)盲人保健按摩人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经过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按摩工种);

      (四)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

      (五)经营场所设计应符合有关规定,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按摩床位2张。每递增1张床位,经营场所面积应增加7平方米。不得设置包厢、隔断、房中房、贵宾房、蒸浴、洗浴等设施;

      (六)经营场所、用具应符合卫生标准,并有相应的卫生防护和消毒设施。

      第六条 开办、经营盲人保健按摩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并取得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未取得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的按摩机构,不得使用“盲人按摩”字样作为机构名称。

      第七条 盲人保健按摩经营场所、负责人等原审批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变更。

      第八条 盲人保健按摩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盲人保健按摩的服务价格应以文字形式公开,不得敲诈勒索。

      第十条 禁止利用盲人保健按摩场所从事色情、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 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必须占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人员50%以上(含50%)。

      第十二条 盲人保健按摩经营业主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规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按国家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经营业主不得向从业人员收取押金,不得扣留和变相扣留从业人员有关证件。

      第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取消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持涂改、伪造、转让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件从事按摩经营活动的。

      第十四条 盲人保健按摩经营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分别由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开办、经营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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