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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照市山体恢复植被保护管理办法

    1. 【颁布时间】2014-12-29
    2. 【标题】日照市山体恢复植被保护管理办法
    3. 【发文号】令2014年第9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rizhao.gov.cn/ContShowZwgk.php?category_id=1156&aiticle_id=6321

    7. 【法规全文】

     

    日照市山体恢复植被保护管理办法

    日照市山体恢复植被保护管理办法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山体恢复植被保护管理办法


    日照市山体恢复植被保护管理办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
    第 91 号

    《日照市山体恢复植被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同道
    2014年12月29日

    日照市山体恢复植被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山体恢复和植被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挖山采石、矿山关闭、荒山绿化、森林经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山体恢复和植被保护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山体,是指25°以上的坡地和海拔100米以上的山头。
    本办法所称植被,是指附着在山体上的乔木、灌木、草本植物及苔藓植物。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对辖区内的山体恢复和植被保护负总责,实行属地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山体恢复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山体植被的保护工作。
    公安、民政、住建、交通、水利、环保、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山体恢复和植被保护工作。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多渠道筹集资金,对重点生态保护区域破损山体修复和植被恢复进行扶持。
    第七条 对在山体恢复、矿山整治、造林绿化、资源保护、水土保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划定资源远景区、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并适时调整扩大禁采区。
    第九条 下列区域划为禁采区:
    (一)卧龙山、河山、黄山、奎山、阿掖山、磴山、天台山、甲子山、五莲山、九仙山、大青山、七连山、马耳山、浮来山、马亓山、屋楼崮、丹凤山、宝珠山等重要山系。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划定的重点生态区域和水源地上游保护区域。
    禁采区内一律不得批准新的挖山采石项目。
    第十条 涉及林地的挖山采石项目,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联合依法进行治理整顿。
    对禁采区内正在进行的挖山采石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限期依法予以关停。
    对禁采区以外到期的挖山采石项目,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一律不再延续,拒不执行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对符合开采规划的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循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的原则。
    矿山开采涉及征收占用林地的,应当执行林业部门前置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必须占用或者征收林地的,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政府林业部门审核;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林业部门应当严格加强对征收占用林地审批管理。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按照“先急后缓、由近及远、分期规划、全面覆盖”的原则,由国土资源部门对采矿权已灭失的破损山体、废弃矿坑编制矿山恢复规划,组织完成山体恢复任务。
    第十三条 按照“谁批准、谁组织,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采矿企业制定并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收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监督采矿企业完成闭坑后的采矿坑恢复治理任务。
    矿山企业完成山体植被恢复任务,经检查验收后,保证金全额返还。
    第十四条 建立山体植被保护联动机制。对已经恢复植被的山体,由林业、国土、水利等部门制定出台相关措施,组织加强保护管理。
    推行政府购买社会生态造林,鼓励部门单位建立造林绿化基地,倡导市民开展认建认养,积极参与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对防护林地、荒山荒地、未成林造林地、灌丛地、疏林地应当全面落实封山育林措施,设置封山育林标志,强化保护管理,提高绿化水平。
    第十六条 防护林不得进行商业性采伐,不得将防护林改造为经济林、用材林。不得采挖防护林内的大树、古树名木。
    非商业性采伐防护林的,应当编制含有水土保持措施的采伐设计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林业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采伐方案,林业部门应当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林业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七条 公益林林地、林木,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得进行转让。
    第十八条 加强森林防火监测、防火通道和防火隔离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森林防火能力。
    第十九条 建设在山体林内的公墓,应当建设防火设施,提倡和鼓励实行鲜花祭奠,减少火灾隐患。
    民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加强墓地管理;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应当有计划地推进迁坟出林。
    第二十条 森林经营单位建设森林防火工程项目,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组织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科学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规划,落实飞机喷药防治、生物防治、药物防治等综合防控措施,防止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和蔓延。
    第二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应当围绕荒山绿化、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以及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等方面确定任务目标,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年签订目标责任书,全面落实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落实专职护林人员,加强对山体植被的保护管理。
    考核周期内山体和植被遭受严重破坏的乡镇,在镇域经济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四条 森林公安机关应当打击破坏山体植被的违法行为,对山体和植被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滥用职权,违法批准征收、占用林地项目,致使山体植被受到破坏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

    日照市山体恢复植被保护办法.pdf

    http://www.rizhao.gov.cn/uploadfile/201502/201502030242572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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