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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颜美本等与黄荣俊房屋典赎案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8-2-13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颜美本等与黄荣俊房屋典赎案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颜美本等与黄荣俊房屋典赎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颜美本等与黄荣俊房屋典赎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颜美本等与黄荣俊房屋典赎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颜美本等与黄荣俊房屋典赎案的批复

    1988年2月13日,最高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9月3日(86)粤法民申字第56号“关于颜美本等与黄荣俊房屋典赎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所述:1951年,海丰县陶南乡颜庆引将其在本县汕尾镇掇乌街105号楼房一座,出典给该镇居民黄荣俊,典期四年。次年,陶南乡土改,颜庆引被定为地主,并于劳改中死亡。1955年2月典期届满。1980年,颜庆引的继承人颜美本等向承典人要求回赎,遭拒绝而于次年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这种房屋典当关系,是否准许回赎的问题,我们研究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1952年7月31日(52)财农字第103号联合通令的精神,本案出典方在典期届满后二十多年才提出回赎,不应准许。出典房屋之产权应归承典人所有。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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