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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7-9-11
    2. 【标题】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1994-7-27
    5. 【颁布单位】最高法院

    6. 【法规全文】

     

    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复

    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复

    最高法院


    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复


    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复
    最高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京高法字第132号《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即:铁路运输法院不受理治安行政案件,凡是铁路公安机关裁决的治安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向最先作出裁决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基
    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可向该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此复
    1987年9月11日



    198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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