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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5-2-10
    2. 【标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ldbk/rencaiduiwujianshe/zhuanyejishurenyuan/201502/t20150213_152066.htm

    7. 【法规全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2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原定于2014年9月13日、14日举行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考试,推迟到2015年6月13日、14日举行。现将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考试的人员。2014年度报名考试并缴费的人员。对于未报名或者可报全部科目而只报了部分科目的,不再新增报名或补报剩余科目。

    二、考试成绩的有效性。本次考试为一次性的收尾考试,已在2013年度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人员,在本次考试中未能取得剩余科目合格成绩的,其单科的合格成绩不再有效;2014年度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须一次性通过全部应试科目,若只通过部分科目,其合格成绩也不再有效。

    三、考试相关要求

    (一)请及时将本通知精神通知到每个已经报名缴费的考生,以便考生提前安排本人的工作。

    (二)对不能参加2015年6月13日、14日考试的,或者在本次考试中不能完成应试科目考试的,可向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提出办理退费相关手续。办理退费手续的具体安排,由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另行通知。

    (三)本次考试结束后,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原《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颁发原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证书可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取得的资格可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四)请抓紧做好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一次性收尾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考试安全工作,确保此次考试顺利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资委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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