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5-1-26
    2. 【标题】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02/t20150204_1188417.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结合其大量存在“后续免费用药临床研究”的特点,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二、本通知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三、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如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1类的药品注册批件;

      (二)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

      (三)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26日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