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办法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办法
甘肃省庆阳市人大常委会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办法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办法
庆阳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庆阳市人大常委会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法》已由庆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访,是指人大代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者走访等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问题和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以及检举、控告,依法应由市人大常委会办理,或由市人大常委会批转本级“一府两院”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答复、报告的活动。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以下简称市人大办信访科)负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日常信访接待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日常信访事项,并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信访工作文件精神和要求,引导信访人依法解决信访问题;
(二)办理上级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及各委办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研究、探讨人大信访工作的特点、规律、问题及工作方法和对策;
(四)保持与市委、市政府和上下级人大信访部门及有关承办单位的联系,做好协调事项;
(五)依据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受 理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范围:
(一)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的建议和意见;
(三)对本级“一府两院”行政、司法行为的意见、建议、批评以及对司法机关办理终结或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调解的申诉;
(四)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或控告;
(五)对全市各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检举或控告;
(六)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事项;
(七)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三章 转 办
第五条 市人大办信访科按以下程序转办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一)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由信访科负责接待,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批示后转承办单位办理;
(二)对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的信访案件,按领导批示要求,转承办单位办理;
(三)对上级人大常委会转办的信访案件,提出处理建议,转承办单位办理;
(四)对重大、疑难、典型的信访案件,写明案件内容,提出处理建议,报市人大常委会主管领导批示,并按批示办理。
第四章 督 办
第六条 市人大办信访科对来信来访要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交待,并对下列信访案件进行重点督办:
(一)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
(二)上级人大常委会转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
(三)市级以上人大代表反映的重要信访案件;
(四)其他需要重点督办的案件。
第七条 督办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一)市人大办信访科负责对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件进行登记,填写来信来访督办单;
(二)督办单及信访人的书面材料直接送达承办单位,承办单位签收时在《督办案件登记薄》上注明收件人所在单位、姓名、收件时间,以备存查;
(三)承办单位结案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案报告应以承办单位名义正式行文,一式三份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结案报告应注明督办案件的时间、函号、简要案情、办理情况及信访人意见;
3、结案报告文字力求简明扼要,内容有针对性,重点说明信访人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终止督办,作结案处理:
1、信访人对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表示满意,不再上访的;
2、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对承办单位的结案报告审阅后无意见的;
3、上级机关经审查后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处理意见的;
4、处理问题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实体处理公正合理的。
第八条 督办方式:
(一)限期办结。承办单位对省、市人大常委会转办的信访案件应在两个月内办结。对逾期没有报送结案报告的承办单位进行通报;
(二)抽查回访。市人大办信访科实行信访案件抽查回访制度,不定期对转办案件进行抽查回访,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征求信访人对查处情况的意见。
第五章 综合分析
第九条 市人大办信访科每季度对信访信息和信访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综合分析要全面反映本季度内来信来访的情况和动态,包括来信来访反映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改革发展稳定中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民主法治建设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对市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条 市人大办信访科对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和建议,在《庆阳人大》简讯上刊登,分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信访人反映的“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涉及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问题以及其他重要社会动态,市人大办信访科要及时汇总和分析,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第六章 信访秩序与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实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常委会分管领导召集,有关信访、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听取有关部门对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研究信访工作形势和问题,确定信访工作重点,提出做好信访工作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人大办信访科及工作人员在接访或处理来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做到热情、耐心、认真、细致,坚持文明接访、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对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件不推诿、敷衍和拖延;
(三)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转交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当事人;
(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处理、销毁信访材料;
(五)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信访人的信访案件时,要向分管领导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大办信访科提出建议,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无理取闹,不听劝告,长期滞留,妨碍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秩序的;
(二)侮辱、威胁、伤害、打击报复信访工作人员和机关其他人员的;
(三)利用信访渠道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机关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