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群众暂行办法

    1. 【颁布时间】2014-11-18
    2. 【标题】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群众暂行办法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甘肃省庆阳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qyrdw.gov.cn/Item/642.aspx

    7. 【法规全文】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群众暂行办法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群众暂行办法

    甘肃省庆阳市人大常委会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群众暂行办法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群众暂行办法

    庆阳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群众暂行办法》已由庆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18日



    第一条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是代表了解社情民意、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畅通民意诉求、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民生改善、推进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要带头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做践行宪法和法律的模范、履职尽责的模范,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通过开展“听民声、解民忧”、“思发展、谋跨越”和双联“人大代表在行动”等活动,广泛联系人民群众,每年至少为群众办一件实事,提出一条建议,反映一个问题。  

    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应以“代表之家”和“代表工作室”为阵地,以双联“人大代表在行动”等活动为载体,由代表小组组织代表集体开展联系活动或者代表单独开展联系活动。联系的主要内容为: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听取群众意愿和诉求,了解群众生产生活状况及对党和政府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有关组织。

    (三)做好调查研究和法律法规及政策解释,积极协助当地组织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四)及时发现和总结农村改革发展中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并适时宣传推广,充分发挥典型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

    (五)力所能及的为当地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六)积极主动地为驻地贫困户提供帮助。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主要方式为:
      (一)实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和代表联系群众的“双联系制度”。通过双联“人大代表在行动”、参加座谈会、上门走访、电话联系、书信沟通、网络了解、接待来访等多种形式和渠道联系群众。每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应联系2-3名市人大代表,每位市人大代表每年分别联系原选举单位1-2名群众。
      (二)市人大代表应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在每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到原选举单位开展视察和调研,了解各方面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为开好代表大会做好准备。

    (三)市人大代表应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参加人大常委会和原选举单位组织的有关活动,采取述职的办法向原选举单位报告自己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四)市人大代表通过视察、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与群众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了解群众的愿望和诉求,并将情况及时反馈有关组织。
      第五条 代表在联系群众过程中受理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按以下原则和程序办理。
      (一)代表个人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代表在联系群众过程中收集到的意见或建议,属县(区)解决的,由代表交所在县(区)人大常委会转有关机关、组织依法办理;属市级或上级机关、组织解决的,由代表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转有关机关、组织依法办理;属于司法机关的具体工作和司法案件,由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及工作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及工作机构办理并回复代表。
      (二)代表在联系群众活动中形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书面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由有关机关、组织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负责对代表所提建议的办理工作并进行跟踪督办。
      (三)代表在联系群众中形成的调研报告,可交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转交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作工作参考。
      (四)代表在联系群众工作中收到的群众来信来访,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按照工作程序办理,并在两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回复代表。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应将每年联系群众的情况记录在《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登记表》,并于每年年终交原选举单位汇总。原选举单位收集汇总后,于每年年底人代会前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各选举单位应建立市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对代表出席人代会、提出议案建议、参加视察调研、联系群众的情况进行登记,作为代表履职的考核依据。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定期召开代表联系群众工作会议,确保联系工作与时俱进,健康发展。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要积极为在庆阳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提供服务,开通手机短信和电子邮箱等联系平台,确保代表联系群众的渠道畅通。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要共同做好代表联系群众的服务工作,对代表在联系群众过程中形成的议案、建议以及涌现的典型事例进行整理并将有关情况向代工委反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