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镇房屋经过30年能否回赎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8-2-1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镇房屋经过30年能否回赎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镇房屋经过30年能否回赎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镇房屋经过30年能否回赎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镇房屋经过30年能否回赎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镇房屋经过30年能否回赎问题的批复
    1988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9月24日(87)民请字第3号《关于王美坚、王仕宝、王仕善与叶日新、叶日兴、王中业房屋典当回赎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王建南(1967年死亡)1948年将其现座落在钦州市三马路88号房屋一间,出典给叶日新、叶日兴和王中业之父王庭枢(1975年死亡),典契未载明典期。土改时,王建南被定为地主成份。该房出典后,经过30年,王建南及其子女从未提出过回赎。现王建南的子女王美坚、王仕宝、王仕善要求回赎,不予准许。讼争房屋之产权应归承典人叶日新、叶日兴和王庭枢的法定继承人王中业共同所有。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