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十堰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市)规划(2014—2030)》和《十堰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的决议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十堰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市)规划(2014—2030)》和《十堰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的决议
湖北省十堰市人大常委会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十堰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市)规划(2014—2030)》和《十堰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的决议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十堰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市)规划(2014—2030)》和《十堰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的决议
(2014年12月30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十堰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十堰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市)规划(2014—2030)》(以下简称《规划》)和《十堰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的议案。会议认为,建设生态文明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堰市作为全国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光荣任务,创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对我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认为,《规划》和《行动计划》指导思想明确,目标定位准确,内容全面具体,保障措施有力,符合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实际。会议决定批准《规划》和《行动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