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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4-12-25
    2. 【标题】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01/t20150106_1176685.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股权收购
      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二、关于资产收购
      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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