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的决议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的决议
江苏省泰州市人大常委会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的决议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的决议
(2014年11月25日泰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城市绿地是城市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彰显泰州“水亲,绿透”、“城在绿中,绿在城中”的生态特色,有效遏制侵占绿地、破坏绿化的现象,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泰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议:
一、建立城市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市政府要依据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控制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从已经建成或规划建设的城市公园绿地(含街头游园)、风景名胜区绿地及重要防护林带中确定保护绿地,实施永久性保护,并建立城市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明确划定绿地保护地块及申报的原则,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明确实施保护的责任主体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永久性绿地的保护和管理统筹协调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切实承担起保护责任。明确加强绿地保护的保障措施,从组织领导、资金投入、监督机制、舆论宣传等方面,将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城市永久性绿地的划定和申报工作。划定城市永久性保护绿地要做到定性、定界、定量,挑选有一定绿量、无权属争议、四至界限明确、景观效果好的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绿地及重要防护林带,明确保护和规划控制范围、面积及内容,分期分批确定永久性绿地保护名单,并通过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向社会公布。市政府要在2015年确定第一批保护名单,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布。今后,本着成熟一批、确定一批、公布一批、保护一批的原则,不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申报。
三、加强城市永久性绿地的保护和管理。要建立严格的保护管理责任机制,切实对保护地块实施有效管理。对已确定为永久性保护的绿地要设立保护标识,落实管护经费,明确管护责任,规范保护管理行为。要结合苗木补植、花卉布置、局部整治、设施维修等手段,不断提升永久性绿地的品位,提高景观效果和生态效果。限期整治和取缔保护地块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同时加强对周边地块的规划控制,明确视野保护控制地带和范围,保持景观的通透性和延续性,严格控制周边建筑的体量、高度、色彩和形式,确保整体风貌的协调和谐。
四、强化对城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的宣传与监督。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对已纳入保护名录的绿地,要通过报纸、网站、电视台、公示栏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让市民知晓永久性绿地保护的内容和要求。要大力宣传城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的重要意义,并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到爱绿护绿工作中来,营造“政府重视、社会关注、市民支持”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健全绿地保护全过程监督体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园林设施和服从绿线管理的义务,有责任及时对损坏绿地、园林设施和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五、严格规范城市永久性绿地调整的原则和程序。永久性保护绿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变更。若因事关全局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项目建设,确需调整永久性保护绿地的,应由市政府在征求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调整议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方可调整。永久性保护绿地调整要实行严格的占补平衡补偿制度,对被占用的绿地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偿落实到位。
市人民政府要将本决议的实施情况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