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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邮电部门造成电报稽延、错误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6-12-30
    2. 【标题】关于邮电部门造成电报稽延、错误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关于邮电部门造成电报稽延、错误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关于邮电部门造成电报稽延、错误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邮电部门造成电报稽延、错误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关于邮电部门造成电报稽延、错误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10月22日苏法经(86)14号关于邮电部门造成电报稽延、错误,影响合同的履行,给收、发报人带来经济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邮电部门自1985年起,在电报稿纸背面的《发电须知》中说明:“电报在传递、处理过程中,由于邮电局的原因,造成电报稽延或错误,以致失效的,邮电局应按规定退还报费,担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发报人使用电报稿纸发报,应视为接受该项条件.因此,在有关电信的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之前,凡是由于电报稽延、错误受到损失的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邮电部门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应告知其找邮电部门解决.
    此复
    1986年12月30日



    198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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