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王广明等辞去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锦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王广明等辞去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辽宁省锦州市人大常委会
锦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王广明等辞去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锦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王广明等辞去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4年12月29 日锦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及本人的辞职请求,锦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王广明、石宝玉、刘朝震、汪兴辞去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并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