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征占用草牧场及治理乱垦滥挖(采)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征占用草牧场及治理乱垦滥挖(采)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会
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征占用草牧场及治理乱垦滥挖(采)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征占用草牧场及治理乱垦滥挖(采)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4年11月11日乌兰察布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乌兰察布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征占用草牧场及治理乱垦滥挖(采)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全市各级政府依据《草原法》,组织草监等部门对全市征占用草原和乱垦滥挖(采)草牧场行为进行了依法治理,为保护牧区草原、农区草牧场,恢复生态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建设的需要,公路、工矿企业等发展性项目占用草牧场的需求较大,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的矛盾比较突出,一定数量的无序、无证采石、采砂、取土、运输碾压、随意堆放现象屡屡发生,部分旗县重发展轻保护,林业、草监、土地部门交叉管理,草监队伍力量薄弱、人员老化、交通工具、执法经费短缺、执法不严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对此,组成人员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制定科学的草牧场保护利用发展规划,在保护中体现利用,在利用中实现发展。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强草牧场生态保护意识。应结合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对全市草牧场总体保护利用发展制定出具体规划,明确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和优先开发区域,做到该保护的坚决优先保护,该开发的科学合理开发。对长期或临时性征占用草牧场,探索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生态文明考核评价机制和生态建设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建立较完善的机制约束政府依法管护草原保护生态。
二、集中力量重点整治乱垦滥挖行为,在治理中推动发展。
针对各地在发展中出现的各种乱垦滥挖(采)现象,要组织专门的力量进一步摸清底数,突出重点、联合整治。重点是放在公路(铁路)建设、风电光电园区、煤矿、石材等矿区周边区域的无证开采、无证滥挖以及其它方式破坏草牧场的企业或个人。力争通过一段时间的集中整治,使各项服务于建设与发展的采石、采砂、取土以及运输、堆放的场、点走上有序有证轨道。
三、明确土地管理权属,强化部门职责和协作能力。
各地要进一步明确草地、林地、未利用地区域标识,根据土地不同性质用途强化林业、草监、土地主管部门职责和协作能力。在申报、评估各类占地项目时,吸收草原主管单位参加。通过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避免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问题。
四、加强草原监管队伍建设,提升监管能力。
各地要调整充实人员,加强草原监管队伍。要探索市、旗县有关部门执法职能合并改革试点,加大综合执法力度。要保证草监经费,切实解决交通工具短缺,无办案器材的状况,为草监管理单位执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确保草监单位务必做到草原监测底数清楚,信息传递及时,依法查处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