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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钦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市人民政府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偿还钦州滨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分贷款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4-4-30
    2. 【标题】钦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市人民政府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偿还钦州滨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分贷款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gxqzrd.gov.cn/news/show-2197.aspx

    7. 【法规全文】

     

    钦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市人民政府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偿还钦州滨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分贷款的决定

    钦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市人民政府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偿还钦州滨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分贷款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大常委会


    钦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市人民政府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偿还钦州滨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分贷款的决定


    钦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市人民政府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偿还钦州滨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分贷款的决定



    (2014年4月30日钦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钦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了《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财政资金偿还钦州滨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贷款的议案》和《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市本级财政资金偿还钦州滨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贷款议案的审查报告》。市人民政府提出由钦州滨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统一借款人向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申请15年期贷款347620万元用于建设疍家风情小镇、茶山江安置小区、辣椒槌片区14号地块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一期)、白石湖启动区8号地块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沙井片区13号地块拆迁安置项目、小江片区棚户区改造、钦州港新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钦州港新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等8个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还款来源包括项目配套商铺和车库销售收入及项目抵押物处置收入等,项目资本金及归还贷款本息差额不足部分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经审查,会议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偿还钦州滨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申请贷款用于建设疍家风情小镇、茶山江安置小区等8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资本金及贷款本息差额不足部分。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的原则,科学控制债务规模,落实各项还贷措施,确保还贷资金来源和财政收支平衡,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监管和建设项目的绩效审计,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安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和还贷情况,市人民政府要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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