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荆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1. 【颁布时间】2014-11-12
    2. 【标题】荆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3. 【发文号】令2014年第11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jingzhou.gov.cn/zwgk/zwgk004003006001/130312.html

    7. 【法规全文】

     

    荆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荆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荆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荆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9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建明

    2014年11月12日

    荆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及区政府(含荆州开发区)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各种专项资金(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以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或政府收益权获得的权益收入;

    (四)需要由财政偿还本息的各类政府融资资金;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

    (六)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住建、交通、水利、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本级设立的唯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信息、场所、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

    (三)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

    (五)与建设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

    (六)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

    第七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内容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财政、审计部门应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评审、跟踪审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审查招标人申报的招标资料和招标文件。具体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推行施工总承包招标。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将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单独划分标段招标的,应报项目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

    禁止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来源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招标人应当将变更后的审批、核准意见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并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并按规定备案;

    (二)发布招标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

    (三)出售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四)需要资格预审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入围投标人;

    (五)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六)招标人按照随机抽取、现场通知的原则组建评标委员会;

    (七)开标、评标、定标。

    招标人应根据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情况编制招标文件,负责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解释;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招标人对编制的招标文件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2个工作日前,一次性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报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招标人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同时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和《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书面通知或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招标人应在发布前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因不可抗力等法定条件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原公告媒介发布终止招标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退还已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费用。投标人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还应当退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及利息。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进行施工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招标人应当编制最高限价,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使用计算机辅助招标投标方式的,相关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相应的电子文件中使用电子签名。电子签名的使用与认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提高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要求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要求的资格条件。招标人对提高投标人资格条件法律风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标:

    (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三)为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其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咨询服务的;

    (四)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参与投标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行资格后审评标; 估算价在300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情况特殊的,招标人可以申请资格预审评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投标文件必须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电子投标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

    对于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以及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二)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三)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四)泄露或者出卖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擅自修改经批准或备案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七)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并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程序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规定执行。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招标人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评标和定标等过程进行公证。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评标的,评标委员会中工程造价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1人。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

    第二十九条 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投标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第三十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最低投标价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评标应当将投标人以往的工程质量、安全、科技进步等业绩以及诚信情况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的,还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和施工难度,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的分值权重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确定。其中商务标权重占65%-85%。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下且技术成熟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无特殊要求的,实行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具体评标细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投标制度。商务标详细评审前,应当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对明显不均衡报价和漏项进行分析,对投标报价不可竞争费进行核实。详细评审时应当对投标总价及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报价、主要材料报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等进行评审,对报价明显不合理的,经以书面形式澄清后,其理由不充分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投标总价应当与工程量清单构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用、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投标总价与工程量清单构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用、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不一致的,以工程量清单构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用、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为准,但工程量清单构成的分部分项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在收到书面评标报告后3日内,将评标结果及中标侯选人相关信息在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三条 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者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3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当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招标人或监理人员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规分包时,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标人应当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合同因故未履行完毕的,未履行部分达到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以上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