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运用属地监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运用属地监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运用属地监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运用属地监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厅发〔2014〕76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中国保监会已授权北京、上海、江苏、湖北、广东、深圳保监局(以下称“试点保监局”)代行部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职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机构在上述6省市的基础设施、股权、不动产等投资项目注册登记或投资后,接受试点保监局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监管。
二、在上述6省市辖区内经营的保险法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及其控股的保险类子公司除外)的资金运用,接受试点保监局的风险监测。
三、各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保险资金运用属地监管试点工作,明确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做好与属地保监局的汇报沟通,积极配合试点保监局的属地监管工作。
四、本通知未涉及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事项仍按照现行监管规定执行。各保险机构在保险资金运用属地监管试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