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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 【颁布时间】2014-2-24
    2. 【标题】东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发文号】令2014年第18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zfxxgk.dongying.gov.cn/gov/jcms_files/jcms1/web2/site/art/2014/2/28/art_9063_201.html

    7. 【法规全文】

     

    东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东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东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81号
    《东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2月20日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东营市人民政府市长
    2014年2月24日


    东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具体包括:
    (一)地形整理、隔离层铺设、客土整形及树木、花卉、草坪、地被等园林植物种植工程;
    (二)园林小品、园林建筑、假山叠石、园林景观桥、雕塑等园林建筑物、构筑物;
    (三)绿地供水、排碱、园路与铺装、绿地护栏、花坛、景观照明、装饰装修等绿化工程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各县、河口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除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管理以外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立健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园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园林质监机构)实施。
    第六条市园林质监机构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强制标准执行情况,核查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检验制度及从业人员资格和质量行为;
    (三)对不符合标准的园林绿化工程进行复核鉴定,督促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参与园林绿化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八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依法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负责。
    第九条园林绿化工程中超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监督管理以外的大型单体建筑物、构筑物及桥梁、泵站等市政设施,需向建设、水利、消防等相关专业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质量监督
    第十条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三)施工图纸“绿色图章”审查意见;
    (四)施工、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
    (五)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合同;
    (六)其他相关材料。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应当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质量监督方案,确定专门质量监督人员,并及时向建设、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进行监督交底。
    第十二条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到工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组织机构、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工程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责任制落实等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应当对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情况等进行全面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方案中确定为监督重点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将其验收时间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人员,质量监督人员根据质量监督方案和计划安排现场监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隐蔽工程隐蔽前2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园林绿化工程的关键部位或者环节,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及时解决,达到质量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对违反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规程的施工行为,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过程,记入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并作为评价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园林绿化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由建设单位填写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组织园林绿化工程参建各方对合同履行、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技术资料等进行检查,对工程进行外观评估和实测实量,初验合格后,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应当对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执行验收规范等情况实施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形或者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开始计算工程养护管理期。
    第二十一条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应当于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出具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于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建设工程绿化规划验收合格证;
    (四)清欠管理机构出具的无拖欠行为证明;
    (五)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园林绿化工程,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园林绿化工程,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备案。
    第二十四条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园林绿化工程,不得进行工程最终结算,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参加优秀园林绿化工程和花园式单位的评选;承建的施工单位不得参加优秀园林企业的评选。
    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综合验收。
    第二十五条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三章质量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遵守合同约定,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企业,加强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
    (二)严格执行各项专业技术标准,组织有关单位对土方、苗木、供水、排水、排碱及园林景观建筑、小品科学设计、合理施工;
    (三)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管理,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工序及项目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四)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园林质监机构;
    (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工程养护管理,确保养护管理期间的景观效果和苗木成活率。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规组织施工,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二)签订虚假合同或者对其他参建单位压级、压价;
    (三)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违反工程建设程序、技术标准规范;
    (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或者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
    (五)使用未经“绿色图章”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六)将未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未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七)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园林绿化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质量问题。
    第二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二)在勘察现场作业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
    (三)违反规定的深度要求进行勘察设计;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或者委派非勘察、设计人员参加技术交底;
    (五)未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委派非工程项目负责人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
    (六)出具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勘察、设计文件;
    (七)未按规定参与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处理;
    (八)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编制施工方案,按照有关规定以及设计文件、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组织施工,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园林绿化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的,应当对分包单位的质量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工程养护管理期间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景观效果和苗木成活率。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施工业务;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三)未按规定配备相应资格、数量的质量管理人员;
    (四)违反技术标准或者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偷工减料、压缩工序;
    (五)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园林绿化工程材料及设备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有关工序的检测和试验;
    (七)不及时整改施工质量问题,不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处理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
    (八)使用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技术人员;
    (九)未对有关材料进行质量检验,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质量取样检查;
    (十)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园林绿化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监理交底,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
    (二)未按规定配备具备相应资格、数量的项目总监和监理人员;
    (三)对施工单位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落实情况核查不到位;
    (四)违规实施园林绿化工程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违规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检查验收、见证取样、送检等过程控制工作;
    (五)对不合格原材料复检、退场不及时;
    (六)违规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七)迟报、瞒报工程质量事故和其他参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八)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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