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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1. 【颁布时间】2014-5-30
    2. 【标题】东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3. 【发文号】令2014年第18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zfxxgk.dongying.gov.cn/gov/jcms_files/jcms1/web2/site/art/2014/5/30/art_9063_422.html

    7. 【法规全文】

     

    东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东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东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86号
    《东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5月28日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东营市人民政府市长
    2014年5月30日

    东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利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政府性资金包括下列资金: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需要由财政偿还本息的融资资金;
    (四)以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或者政府收益权获得的权益收入;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市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工程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投资非工程建设类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一)城建、交通、农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电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
    (四)其他需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投资项目审批等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行政监察和廉政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机关事务管理、农业、水利、交通运输、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主要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项目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并按有关程序报市人大审查批准。
    第八条安排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先急后缓的原则,优先安排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续建和收尾项目、条件成熟项目。
    第九条政府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年度投资总规模;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续建项目已完成投资情况;
    (三)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政府投资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有关机关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向项目单位下达。
    经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未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投资额度或者增减项目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计划的实施进行协调。项目单位应当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地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
    第三章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经市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审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投资计划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组织咨询评估,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七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城乡规划部门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节能管理部门提出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案。
    第十九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节能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工程领域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对项目的有关情况分别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估算控制初步设计项目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二十一条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其中,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审批,市发展改革部门主要负责项目概算审批。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审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
    第二十二条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一)概算投资超过估算投资10%以上的;
    (二)初步设计规模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控制规模10%的;
    (三)初步设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或者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更,需要重新进行可行性论证的;
    (四)其他影响原可行性论证结论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报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据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建设项目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项目预算超过项目概算的,由项目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重新设计。
    项目预算由项目单位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依据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和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核定项目预算。所核定的项目预算作为项目招标的控制价。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的建设管理由项目单位负责。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建设管理,由市政府确定的部门、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对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等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逐步推行代建制。代建制的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监理等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方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因概算调整需要增加项目预算的,需首先按程序落实资金。未按程序报批的,不得安排超出部分建设资金。
    第三十条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对一般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工程结(决)算审计,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经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施工和其他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手续;未经审计的,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查报告办理结算和竣工决算手续。以上规定的内容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在相关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市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单位拨款申请、项目进度和审查、审计结果,遵循“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拨款的原则,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全额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结算审查、审计完成前,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保、节能、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等专项验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将有关建设档案归档,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承担政府投资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单位或者相关方违规操作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将其不良行为予以曝光并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
    第三十八条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
    (二)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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