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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1. 【颁布时间】2014-7-17
    2. 【标题】东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3. 【发文号】令2014年第188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zfxxgk.dongying.gov.cn/gov/jcms_files/jcms1/web2/site/art/2014/7/17/art_9063_521.html

    7. 【法规全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东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东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市政府令第188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14年7月15日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东营市人民政府市长
    2014年7月17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市政府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和解释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具体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指导、审查和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保障法制统一,维护公平正义;
    (二)坚持科学决策,遵循客观规律,解决实际问题;
    (三)坚持民主决策,推进信息公开,扩大公众参与;
    (四)坚持改革创新,推进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某项行政管理工作已作出具体规定,拟出台文件没有新的实质内容的,不再制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单位认为需要制定或者修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申请立项。
    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的必要性、制定依据、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八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从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中,选择合适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有关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和多个部门职责、社会公共利益的立项申请,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直接提出。
    第九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项目建议,以书面形式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对征集到的项目建议,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交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第十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编制制定计划的依据。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遵循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进行综合研究论证,拟定制定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起草
    第十二条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督促指导,必要时可以提前参与起草调研。
    第十三条部门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当予以采纳;有争议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起草部门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当经起草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并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形成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有关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十五条起草部门报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送审报告;
    (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正文;
    (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五)有关部门的修改建议以及采纳情况说明;
    (六)调研报告、听证会笔录及参考资料等。
    第十六条部门报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应当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简明、用词准确,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七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可以委托高校、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起草;重要文件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第四章审查
    第十八条对送审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部门实施行政管理是否具有法定职权依据,是否擅自扩大部门管理权限和范围,推诿本部门责任;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三)是否符合制度廉洁性评估的规定;
    (四)是否与本市现行的其他文件相协调、衔接;
    (五)是否已妥善处理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六)确立的制度措施是否具有可行性;
    (七)是否符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结构、体例和文字表述等技术规范,是否规定有效期;
    (八)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退回起草部门:
    (一)通过部门发文或者部门之间联合行文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不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
    (二)有关部门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其协商的;
    (三)起草部门提供的材料不全,且未按照规定补正的;
    (四)不符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会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反馈市政府法制机构,不得无故拖延。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事项以外,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密切相关或者涉及改善民生、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分管市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协调情况和市政府法制机构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说明,按照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
    第五章审议与公布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作起草和审查说明。起草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对有关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作出解释。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报市长签发。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市长签发后,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编制登记号,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制,并在市政府公报和市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布。市政府公报刊登的文本为正式文本。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将正式文件及有关解读送《东营日报》及时刊登。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施行日期,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为3年至5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届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起草或者实施部门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理由和依据,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提请市政府按照本规定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
    第六章备案与解释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布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按照规定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市政府。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1999年3月15日市政府发布的《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市政府令第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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