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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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临夏回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0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州长 马学礼
2014年10月16日
临夏回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州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夏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临夏州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分以下三类:
(一)临夏州科技功臣奖;
(二)临夏州科技进步奖;
(三)临夏州企业科技创新奖。
第四条 临夏州科学技术奖励按照“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创新驱动,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临夏州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民主的评审制度。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和政府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州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科技局,负责全州科学技术奖励日常工作。
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励类别分别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管理人员组成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科技进步奖行业评审委员会、企业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临夏州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其中,企业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中来自企业方面的委员不少于50%。
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管理人员等5人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临夏州科学技术奖评审和异议处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临夏州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技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贡献,曾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前两名)。
第七条 临夏州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为我州科技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自然科学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2、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
(二)在技术发明、技术创造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并在本州得到实施应用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创造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技术创造,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4、经实施应用两年以上,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三)在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和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1、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经实施应用,明显优于同类技术产品和经济指标的;
2、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并使之形成规模化的项目中,对本州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
4、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创新环境、弘扬创新精神起到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
5、经实施应用两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临夏州科技进步奖评选中属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的项目,应优先考虑。
临夏州科技进步奖中涉及企业技术创新的成果,重点奖励企业自主创新和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第八条 临夏州企业科技创新奖授予在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企业家。
(一)临夏州企业科技创新奖授予下列企业:
1、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通过产学研合作、开发出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或者开发出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或者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及现代科学管理方式,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生产的产品具有省内著名商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2、拥有独立的技术研发机构、稳定的研发团队和固定的研发场地,有持续的研发活动,有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二)临夏州企业科技创新奖授予下列企业家:
1、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或企业体制改革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2、组织领导能力强,企业经济效益在全省或全州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企业投资规模、销售收入和企业利润等各项经济指标逐年提高。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临夏州科技功臣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1名,且不重复授予同一公民,可以空缺。
第十条 临夏州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授奖比例为一等奖10%,二等奖30%,三等奖60%。
第十一条 临夏州企业科技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一家企业、一名企业家,可以空缺。
第十二条 临夏州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县、市人民政府;
(二)州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中央、省属在临有关单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临夏军分区有关部门;
(五)甘肃省科技功臣、临夏州科技功臣以及正高级职称的专家;
(六)经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临夏州科学技术奖采取限额推荐。各推荐单位(人)应当对候选人、候选项目、候选企业、候选企业家择优推荐,并在推荐单位(人)和候选人所在单位、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分别进行公示,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推荐材料。
项目的前三名完成人,每年只能申报1项;每人每年申报项目不超过2项;未直接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不得作为临夏州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人推荐。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或已经确定密级的;
(二)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
(三)不利于公民健康、社会安全或有损公共利益的;
(四)依法应当取得行政审批但未获批准的;
(五)主要技术内容已获得国家、省部、市(州)厅级或者军队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对临夏州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候选企业、候选企业家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各评审委员会按照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和科技进步奖行业评审委员会、企业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的初评结果,实名投票产生授奖人选、授奖项目、授奖企业和企业家及奖励等级。
第十六条 临夏州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人、候选企业负责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临夏州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0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在监督委员会监督下,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及时处理。
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公示后的拟授奖人选(项目)、授奖企业(企业家)、奖励种类及等级的结果,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临夏州科技功臣奖获得者由州人民政府授予“临夏回族自治州科技功臣”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临夏州科技进步奖、临夏州企业科技创新奖由州人民政府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临夏州科技功臣奖奖金为20万元。临夏州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金为4万元、二等奖奖金为2万元、三等奖奖金为1万元。临夏州企业科技创新奖企业奖金为4万元、企业家奖金为2万元。
临夏州科学技术奖励年度评审工作专项经费和奖金共70万元,由州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临夏州科学技术奖的,经查明属实,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牌、证书和奖金。直接责任人五年内不得申报临夏州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协助他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申报临夏州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终评)和各评审委员会(初评)的委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取消其评审资格,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参与评审活动的其他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7年4月17日州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的《临夏回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