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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案件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1. 【颁布时间】1987-12-11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案件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507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案件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案件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案件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案件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12月11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悉。经研究认为:原属部队军法处判处的地方人员犯罪案件,复查工作及善后工作,由地方法院办理为妥。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目前,我省有的法院在对历史老案的复查中,遇到一些原属部队军法处(已撤销)判处的案件,由于被告人判刑前是地方人员,当时由地方公安机关逮捕起诉,交部队军法处判刑。对这类案件复查的管辖问题,我院与南京军区军事法院有不同意见。
    南京军区军事法院认为:原属部队军法处判处的案件,复查工作及善后工作应当由地方法院受理。我院认为:凡属原军法处判处的案件,不论被告人判刑时属部队人员还是地方人员,也不论原起诉机关是部队还是地方公安机关,现申诉复查,均应当由军事法院受理,地方法院无管辖权;凡由军事法院改判的案件,其善后工作理应由军事法院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落实,地方法院可积极协助。
    此类问题应如何解决,请示复。
    198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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