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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第二十五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1. 【颁布时间】1986-3-28
    2.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第二十五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3. 【发文号】研发字〔1986〕第2号
    4. 【失效时间】1993-11-3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1993-11-3已经被id9928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第二十五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第二十五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第二十五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第二十五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最高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1986】桂检刑字第10号函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被告人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等两种情况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被告人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当引用刑诉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对“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案件,由于不属于刑诉法第十一条中规定的六种情形,所以,不能作出不起诉决定,应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将“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有关情况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酌处。
    三、对《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有关条文的修改问题,我院将予以考虑。



    198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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