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民生态文明教育的决定
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民生态文明教育的决定
江苏省宿迁市人大常委会
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民生态文明教育的决定
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民生态文明教育的决定
(2013年12月31日宿迁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
宿迁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实施<宿迁市全民生态文明教育规划>的议案》,决定批准《宿迁市全民生态文明教育规划(2013-2023年)》,同意市政府按照这个规划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全民生态文明教育活动。
会议认为,加强生态文明教育、提高全民生态素质,是建设生态文明市的基础性工作,是推动全社会养成良好生态意识、规范生产生活行为的必经途经,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会议指出,生态文明教育重在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增强生态文明理念。要通过教育,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尊重自然、亲近自然、善待自然的自觉性,促进传统观念向现代文明观念转变,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态文明教育、法制建设、技能培养体系,培育城乡生态文明品质,激发城乡生态系统活力。
会议要求,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时期的特点,按照远、中、近三个阶段,针对机关、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教育对象的特点,确定教育重点,创新教育方式,逐步将高效、和谐、循环、再生、低碳、绿色的生态理念渗透到政府行政决策、企业经营行为、社会公众活动、学校教育教学中去,确保生态文明教育成效。
会议强调,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各有关组织要严格要求,认真做好规划的具体实施工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层层建立落实机制,完善组织、领导、运行网络。要建立起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定期检查督促,强化跟踪监督,确保规划提出的目标如期实现。
会议号召,全市人民要主动参与到生态文明教育中来,自觉遵守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积极参加各项各类教育活动,形成全社会重视生态教育、推动规划实施的良好氛围,为尽早把我市建设成为生态文明市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