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意见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意见
江苏省泰州市人大常委会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意见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意见
(2013年3月21日泰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委领导下依法行使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职权,履行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职责。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是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决定问题的最基本的形式。为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和制度的规定,结合泰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1. 科学选定议题。常委会在安排年度工作要点确定审议议题时,要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大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政府工作中的“盲点”问题,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借助网络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议题。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形成后在新闻媒体或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如需要临时增加、变更或撤销议题,须经主任会议同意。
2. 组织调研视察。常委会各委、办、室按照年度工作要点的安排和常委会审议议题的需要,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调研、视察、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评议和询问等实施方案,并适时认真组织实施。调研采取综合与专题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到基层一线调研、视察,一般不事先安排,看真情实况,听真言实话。视察、调研除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外,可以安排部分相关专业小组、相关工作领域的代表参加。通过调研和视察等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同时,根据议题审议需要,认真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3. 做好审议准备。常委会会议前应召开主任会议,围绕常委会将要审议的议题,对相关工委提供的调研报告、决议决定(草案)或审议意见进行初审。“一府两院”要依据审议议题,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相关工作机构收到报告后,要在五日内反馈意见;“一府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报告及其电子文档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专项工作报告的,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安排上会的,需呈报常委会主要领导批准。
4. 严格考勤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准时出席全程参加常委会会议。因病、因事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或秘书长请假。未经批准不出席的,视为无故缺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两次无故不参加常委会会议的,或不能认真履职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劝其辞去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一府两院”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各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医药高新区工委主任,应列席会议。常委会也可以按照会议的议题需要,要求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有关副秘书长、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领域的市人大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涉及有关议题的部门和单位,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派足相关负责同志列席分组会议。
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常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报告,由办公室呈报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批准。经批准,请假的“一府两院”列席人员可指派其他相关负责人代其列席。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办公室将书面通报列席人员到会情况。
5. 规范报告人制度。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涉及市政府多个工作领域或多个职能部门的综合性报告由市长或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向常委会报告。涉及政府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报告,市政府可以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
6. 认真组织审议。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审议议题内容采用全体组成人员集中审议、分组审议和联组审议方式进行。
全体组成人员集中审议时,议题涉及多位分管副市长的,相关副市长都应出席。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要做好发言准备,列席会议的“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回答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的提问。
分组审议时,小组召集人要引导与会人员按照议题安排逐项进行审议。联组审议时,各组召集人归纳汇总本组审议意见,代表本组发言,其他组成人员可以补充发言。
7. 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常委会每年根据工作要点安排1-2个议题,或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和一些重大问题,依照法律适时开展专题询问。根据专题询问情况,必要时启动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程序。
8. 实施满意度测评。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执行决议决定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报告中反映问题是否真实、排查存在问题是否准确、制定措施是否有力、报告人的工作质量以及被审议部门配合情况等5个方面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无记名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在当次常委会会议上宣布,会后向社会公布。测评中“不满意”占半数以上(含半数)的,该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进行重审。
9. 严格交办、督办和反馈制度。常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跟踪督查。“一府两院”要在规定时间内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研究处理。在规定办理时间结束后,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办理和跟踪督查情况决定是否对“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进行再审,确保一督到底,督出成效。
10.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常委会办公室要运用人大网站、市级新闻媒体等平台,公开常委会履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回应群众关切,集聚公众智慧。会前要及时报道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情况,做好相关背景资料的介绍,保障公众知情权;会中要重点报道会议审议和表决等情况,保障公众监督权;会后要跟踪报道“一府两院”执行决议决定和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等情况,确保人大监督与社会监督形成合力,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11. 本《意见》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