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管理办法》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28号
南宁是人民政府令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9月5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周红波
2014年10月14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鼓励国内外友好人士支持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扩大对外交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第一项中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籍人士”修改为:“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人士和国内非本市公民”。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