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

    1. 【颁布时间】1985-11-6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
    3. 【发文号】法(经)发〔1985〕25号
    4. 【失效时间】1996-12-31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1996-12-31已经被id63978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
    最高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各级法院、各海事法院:
    近几年国家制定的一些经济法律、法规大都有当事人如果对主管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这种行政案件的原告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被告是行使国家管理职权
    的主管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审理这种行政案件,不同于解决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问题,而是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查和确认主管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合法、正确.因此,人民法院不应进行调解,而应在查明情况的基础
    上作出公正的判决:如果主管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正确、合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果主管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特此通知



    1985年11月6日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