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关于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维持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应如何予以纠正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5-10-28
    2. 【标题】关于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维持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应如何予以纠正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1992-7-14
    5. 【颁布单位】最高法院

    6. 【法规全文】

     

    关于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维持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应如何予以纠正的批复

    关于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维持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应如何予以纠正的批复

    最高法院


    关于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维持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应如何予以纠正的批复


    关于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维持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应如何予以纠正的批复
    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民(85)字第43号《关于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民事案件,发现确有错误如何予以纠正的请示》收悉.本院经研究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和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来函请示的问题可由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
    或者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自行再审,不应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决定再审的裁定,无须撤销原裁定.经再审后,确定撤销原裁定的,即应在新的裁定主文中明确予以撤销.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1985年10月28日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