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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的职责范围和启用印章的通知

    1. 【颁布时间】1987-11-24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的职责范围和启用印章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507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的职责范围和启用印章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的职责范围和启用印章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的职责范围和启用印章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的职责范围和启用印章的通知

    1987年11月24日,1987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我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已于1987年3月31日正式成立,从12月1日起开始办公,现将《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的职责范围》发给你们,今后有关交通运输审判工作,请与我院交通运输审判庭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印章,从即日起正式启用。印模附后。(略)

    附: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的职责范围
    一、审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和各高级人民法院移送的重大、疑难的海事、海商、铁路运输等交通运输方面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各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海事、海商、铁路运输等交通运输方面的上诉案件。
    三、审理经本院终审的海事、海商、铁路运输方面的再审案件。
    四、处理当事人不服各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裁定或复查处理的海事、海商、铁路运输等交通运输方面案件的申诉和来信来访。
    五、监督各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有关海事、海商、铁路运输等交通运输方面的审判工作。
    六、负责指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跨海域、铁路局的海事、海商、铁路运输等交通运输方面的案件管辖。
    七、协调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帮助其解决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对海事、海商、铁路运输等交通运输方面的审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选编案例,指导审判实践。
    九、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交通运输审判庭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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