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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

    1. 【颁布时间】2014-7-22
    2. 【标题】六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luan.gov.cn/openness/detail/content/54057504e1b1d1ef3b331626.html

    7. 【法规全文】

     

    六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

    六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六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


    六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市政工程项目、人防工程项目、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水利工程项目、铁路工程项目、电力工程项目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对解决本地区农民工工资工作负总责。
      完善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设立联合处理窗口,各相关部门参加,共同处理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各种矛盾。
      第四条人社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处理劳动用工纠纷、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住建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建筑发包、承包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配合人社部门查处违法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和以讨薪为名聚众闹事的案件依法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中标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处理措施等。
      司法行政部门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要组织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信访部门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来信来访问题负责接待,做好案件的转办、交办、督办工作。
      交通、水利、财政、国土、发改、经信、工商、工会、城投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人社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活动实施监督,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发生。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明确被招用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工资支付事项。
      建筑业企业的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队(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禁止建筑业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禁止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分包企业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临时用工(含计时工),必须签发点工派工通知单,并由点工签收,各执一份。通知单应包含工作内容、数量、计酬标准等。当点工完成派给的工作任务后,建筑业企业必须即时支付劳动报酬。
      第八条工程项目开工时,工程项目部应当在建筑工地生活区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农民工权益告示牌”,公示有关部门及本企业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并纳入项目部项目经理职责内容。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直接用工要在项目施工现场安排专人从事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农民工花名册,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考勤统计制度和工作量审签制度。
      农民工进出场登记、考勤统计和工作量审定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章 工资发放管理
      第十条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市和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管理工作。
      在我市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不低于当年或单项工程应付工资总额的30%,办理工资支付信用担保手续;或者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提工资支付保障金,存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社部门设立的专户上,专项用于垫付拖欠的工资。
      对市场信用好、三年内在六安市境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经人社、住建等部门确认,可自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并在人社部门监督下使用。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时间、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项目和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等),向农民工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并按规定保存2年。建筑业企业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银行办理“一卡通”农民工工资专户,并根据实名制用工信息为农民工办理“一卡通”工资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必须按月支付。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或工程量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存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一卡通”工资专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通过工资专户直接拨付到农民工本人工资卡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一卡通”工资专户,并监督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通过工资专户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拨付到农民工本人工资卡。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一次性付清工资。
      建筑业企业对承担一次性临时任务的农民工,应当在临时任务完成后,及时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并付清工资。
      第十四条 建立工资支付公示制度。建筑业企业应将每次发放工资的情况在工地现场向农民工公示;在工程项目竣工时,领取工资支付保障金前,将该项工程所有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
      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建筑业企业应当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采取施工作业队(班、组)长代领代发的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凡因代领代发,发生农民工本人未领到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承担未支付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先予垫付。
      (一)建筑业企业(包括项目部、班组长和违法分包)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因其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第十七条市、县区政府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账户由财政部门设立,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财政、人社、住建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人社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人社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人社部门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时,建筑业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支付记录、财务账册、财务报表、开户银行账号等资料和证明,不得拒绝、阻挠和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按属地管理原则,人社部门会同住建、公安、工会等单位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用工管理,适时开展对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现场排查、专项检查和监控约谈,预防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第二十条对连续拖欠农民工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1年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建筑业企业,人社部门除依法予以处理外,应当对其工资支付情况实施重点监察。
      列入重点监察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按月向人社部门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付清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且在6个月内未再发生新的拖欠的,人社部门应当在原公布和通报的范围内公示解除重点监察。
      第二十一条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动态信息库。信息库的内容包括:农民工个人信息、考勤情况、工程量完成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建筑业企业应根据实名制用工信息,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相关信息录入信息库,并实时更新数据。实现信息库的网络互联,人社、住建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库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二十二条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人社、住建等部门在依法予以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招投标、银行及市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
      第二十三条 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时间较长、人数较多等情形的建筑业企业,人社部门应责成其限期整改,并会同住建部门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同时抄告各相关部门;对逾期拒不整改的,人社、住建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拒不整改的,由人社部门登记工程项目经理不良信用记录1次。年度内,项目经理不良信用记录有1次的,在有形建筑市场、相关网站进行曝光;不良记录有2次的,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
      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具体实施细则由人社部门会同住建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一年内有一次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投诉并查实的,进行黄牌警告;一年内有三次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投诉并查实的,进行红牌警告,实施重点监察;一年内有五次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投诉并查实的直接列入黑名单,并在相应媒体上曝光。
      第二十五条 建立披露企业工资拖欠信息工作制度。对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企业,经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人社部门收集全市企业工资拖欠信息,填写《六安市企业拖欠工资信息表》,于每季度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提供给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负责将上述信息转报给上级行,经系统审核通过后载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人社部门要保持数据报送严肃性、连续性,对已载入企业征信系统的企业拖欠工资信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原则上不得删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农民工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第二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农民工名册规定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人社部门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建筑业企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的;
      (二)未向农民工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
      (三)没有工资支付书面记录或者书面记录保存期少于2年的;
      (四)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五)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未一次付清工资的;
      (六)被列入重点监察单位未定期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的。
      第二十九条建筑业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建筑业企业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第三十条人社部门依法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
      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对有下列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由人社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拒绝、阻挠人社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人社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人社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社部门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督促,拒不改正的,住建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新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改、国土部门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使用手续。
      属于公路水运项目、水利工程项目等其他项目业主的,有关部门一律不批准新的项目立项,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三十二条建筑业企业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建筑法有关规定进行分包的,由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因拖欠工资且处置不当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社部门会同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5日市政府发布的《六安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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