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司法所建设巡查办法
六安市司法所建设巡查办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六安市司法所建设巡查办法
六安市司法所建设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司法所建设督促检查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全市司法所建设规范化建设水平,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省级示范司法所动态管理办法》、《安徽省司法所建设巡查办法》、《六安市市级示范司法所动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所建设巡查,是指由市司法局统一组织,采取定期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全市各地司法所建设开展日常检查、跟踪问效并考核评分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第三条 司法所建设巡查工作由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科、社区矫正工作科会同局机关相关科室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司法所建设巡查对象为全市司法所。按照《省级示范司法所动态管理办法》、《六安市市级示范司法所动态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省、市级示范司法所进行跟踪巡查,将巡查结果作为省、市级示范司法所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其他司法所进行日常巡查。
第五条 司法所建设巡查内容包括:
(一)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三)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四)所务管理情况;
(五)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六)信息化应用情况;
(七)工作人员在岗情况;
(八)警车管理情况;
(九)其他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 司法所建设巡查步骤:
(一)组成巡查组,抽取所要巡查的司法所;
(二)实地检查司法所,了解司法所建设及职能作用发挥情况;
(三)根据巡查情况,对司法所进行评分;
(四)向县区司法局反馈巡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跟踪复查;
(五)制作巡查台账,进行通报。
第七条 对巡查的司法所满分为130分,其中组织机构建设15分,干部队伍建设情况10分,业务工作开展情况35分,所务管理情况10分,基础设施建设情况20分,信息化应用情况10分,工作人员在岗情况10分,警车管理情况10分,其他工作开展情况10分。
第八条 司法所建设巡查评分结果作为市局对各县区司法所建设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市级示范所的巡查情况作为市级示范司法所复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县区司法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司法所建设巡查制度,组织开展司法所建设巡查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