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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1. 【颁布时间】2014-8-5
    2. 【标题】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luan.gov.cn/openness/detail/content/54057239e1b1d1953c19def4.html

    7. 【法规全文】

     

    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六安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4〕8号)和《中共六安市委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六安的意见》(六发〔2014〕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围绕省主导产业和市首位产业、主导产业,按照企业投入为主、市、县(区)联动、扶优扶强的原则,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仪器设备的购置、租用,科技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等。

    第三条 各县(区)参照本办法设立本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按照属地原则,市属和省、部属单位由市财政按照本办法奖补标准给予支持;属于县(区)的企业和单位由同级财政按照本办法奖补标准的60%给予支持,市在县(区)先行奖补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奖补标准的40%给予支持;属于六安开发区、市集中示范园区的企业和单位由园区财政按本办法奖补标准的40%给予支持,市在开发区和园区先行奖补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奖补标准的60%给予支持。

        第二章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奖励

    第四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3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成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新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省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产业化项目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和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水稻、小麦)分别给予每个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按企业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在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中的排序分档确定,排序1—10名的,每个奖励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奖励60万元;排序30名以后的,每个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新产品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对企业承担的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按国家、省下拨经费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购置、租用科学仪器设备补助

    第九条 对下列企业和研发机构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一)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3%以上,以技术为主的综合实力市内领先、行业一流的骨干企业;

    (二)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市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三)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条 对租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按年度租金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租用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且单台价格在5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须被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并向社会开放服务,且租用的仪器设备必须是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



    第四章 支持科技平台建设

    第十一条 对新建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新建的国家、省、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国家、省、市级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的省、市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注册的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4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扶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第十四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本市兼职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将职务发明成果转化、转让等收益中单位留成部分,按60%—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高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益中单位留成部分,按70%—95%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50%—70%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

    第十五条 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来我市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活动的省外或境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并列入省科技团队的,项目成功落地后,重点给予以下支持:

    (一)出资参股1000万元作为扶持资金,其中,市本级企业由市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参股,县区企业由市、县(区)采用合适方式参股;

    (二)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市专项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全部奖励给团队成员,每延迟1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或达到协议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等,按照协议约定给予奖励;

    (三)科技团队可以其携带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资金及研发技术、管理经验等入股,团队在所在企业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四)相关部门在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前期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提供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为科技团队成员配偶、子女的社会保险、就业、就学提供便捷服务。

    第六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奖励或补助的企业、单位每年按照市科技管理部门年初发布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到所在县区相关部门初审后,由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统一报送到市科技管理部门。属于市直企业和省、部属单位,将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到市直相关部门初审后,由市直相关部门统一报送到市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农业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各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奖励或补助建议,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考评,市审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凡实名举报套取财政资金,经查证属实的,由市科技管理部门奖励举报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市已出台的奖励扶持政策重复部分,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依据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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