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大兴安岭地区全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1. 【颁布时间】2014-8-15
    2. 【标题】大兴安岭地区全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dxal.gov.cn/zwgk/zzfwj/2014/08/62481.html

    7. 【法规全文】

     

    大兴安岭地区全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大兴安岭地区全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


    大兴安岭地区全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大兴安岭地区全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地委、行署“把资源管起来,让百姓富起来”的战略部署,提高百姓收入,尽快实现“把我区建成全国生态环境最好、居住条件最好、收入水平最高、幸福指数最高的地区之一”的奋斗目标,依据《中共大兴安岭地委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关于大兴安岭地区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及黑财际金〔2009〕65号、哈银发〔2006〕172号、大署劳社发〔2003〕8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民创业担保贷款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突出风险防范,在安全、稳妥的前提下,开展此项工作。
    第三条 大兴安岭地区所辖各区、林业局、地林直各机关、大杨树农工商联合公司、古莲河煤矿全民创业担保贷款执行本办法,呼玛、漠河、塔河三县按省管县财政体制,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 担保基金、担保机构及贷款机构
    第四条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财政局根据贷款需求投入相应资金做为全民创业担保基金,担保基金由大兴安岭兴财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担保公司)存放经办银行放大8倍用于支持全民创业工作的贷款资金。同时地区财政投入1000万元设立地区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作为地区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专项使用,合作银行按不低于行署风险补偿金10倍的比例放大贷款,助保金贷款业务由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全民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条件、用途
    第五条 贷款对象
    有创业愿望的林区干部、职工、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城乡妇女和中小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小微企业以及组织起来经营的联合体或合作社,其自有资金不足部分,可以向担保公司申请担保贷款,另外事业单位职工、机关公务员在不违反《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辞职创业,企业职工带薪创业并申请创业贷款。
    第六条 贷款条件
    申请全民创业贷款的个人或企业,其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具备还贷能力,借款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创业能力并能够提供必要的担保,原则上应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 贷款用途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贷款资金要用于全民创业活动(包括林下资源承包经营活动)。
    第四章 贷款额度与限期
    第八条 贷款额度
    (一)根据贷款项目所需资金确定,个人申请无息贷款最高额不超过5万元,期限24个月,贷款利息由地区财政全额给予贴息,同时上调小额无息贷款中地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三区的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工担保额度至每人可担保5万元,林业职工每人可担保3万元。
    (二)合伙组织经营的联合体或合作社能够提供必要的担保可适当提高担保贷款额度,也可以用创业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资产由专业机构评估,进行商业保险后,申请担保贷款,原则上单笔贷款不超过20万元,利息由贷款人承担,期限1年。
    (三)小微企业可向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采取评分卡评分的小微企业“助保贷”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采取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办法进行评级的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
    (四)中小企业、招商引资企业按市场化规则到各商业银行进行融资,属于行署支持特色产业、行业龙头企业可向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担保公司按现行规则,市场化运作,单笔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利息由贷款方承担,期限1年。
    第五章 全民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流程
    第九条 企业类商业贷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招商引资企业严格按市场规则运作,对于信誉高、经营前景好、有抵(质)押条件或反担保条件成熟的企业,担保公司联合经办银行进行贷前调查,并上会评审,确定贷款期限与额度,同时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沟通、协调适当降低利率,对贷款企业上浮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的20%。
    (二)有贷款需求的小型、微型企业,可向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贷款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给予提供“助保金贷款”, 企业首先要进入“助保贷”小微企业池,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助保金,除企业缴纳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外,贷款企业须提供贷款额度的50%以上(含)且符合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可获得评分卡评分的小微企业“助保贷”或采取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办法进行评级的企业“助保贷”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协调银行对贷款企业利率上浮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的20%。
    (三)组织起来经营的联合体或合作社,可以用创业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资产由专业机构评估,进行商业保险后,到担保公司申请担保贷款,或由林业局等企业给予承诺提供反担保,落实相关手续后也可以到担保公司申请担保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的20%。
    第十条 个人类无息贷款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具有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居民户口,具备劳动能力和创业愿望,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大署劳社发〔2003〕82号文件执行,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合格签注意见认证后推荐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办理无息贷款。
    (二)具备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居民户口,具有劳动能力和创业愿望,并持有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复转军人,自愿到基层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哈银发〔2006〕172号文件规定,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无息贷款执行。
    (三)具有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居民户口,年龄20至50周岁,有自主创业意愿的城镇妇女、外出务工返城妇女按黑财际金〔2009〕65号文件要求,持有效证件到当地妇联审查合格签注意见认证后推荐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办理无息贷款。
    (四)不能提供有效担保的林业职工,可本人作为借款人,再使用本人的工资进行担保,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无息贷款执行。
    第六章 全民创业担保贷款费用
    第十一条 全民创业无息贷款,担保公司免收手续费,工本费。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免收印花税,全民创业无息贷款施行零收费制度。
    第七章 担保基金管理及优先办理条件
    第十三条 担保基金放大倍数。全民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的8倍。
    第十四条 贷款代偿率达到担保基金的20%时,暂停担保贷款业务,担保公司与经办银行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全民创业办、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财政局,再恢复担保贷款业务。
    第十五条 担保基金不得擅自动用,如有需要大兴安岭地区财政局、担保公司、经办银行三方同意后方可动用。
    第十六条 信誉良好并经过农业、科协、教育、职业学院、农林科学院、技师学院等部门培训人员,给予优先办理。
    第八章 贷款的监督与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区、林业局创业办负责对借款人创业行为进行认定和推荐,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做好贷款项目的跟踪监督、服务指导,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方式进行贷后回访,保证贷款用于从事全民创业活动使用。
    第十八条 各县、区、林业局创业办要在当地组织召开贷前调查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确定贷款支持对象,合格的贷款经依法批准后,担保公司给予办理。
    第十九条 各县、区、林业局、地林直机关负责确定本单位的借款人员、担保人员范围,按财政部门要求完善和补充相关手续,并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未按时归还的贷款,由担保人所在单位按照法定程序配合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追偿债务。
    第二十条 贷款支付方式
    由林业局及各单位担保的贷款要采取”受托支付”或“点对点”的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的责任
    (一)负责担保基金的筹措;
    (二)贷款贴息的审核、确认与上报;
    第二十二条 担保公司的责任
    (一)负责对借款人及借款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二)负责对贷款申请人的反担保措施进行确认与落实;
    (三)按担保基金规模安排贷款并控制在不超出担保协议放大倍数;
    (四)协调相关部门按批次办理贷款,组织经办银行必要时进行“一站式”服务,实地现场办公。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的责任
    (一)经办银行要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对全民创业贷款实行单独统计、单位考核;
    (二)配合担保公司各项工作;
    (三)负责贷款到期后同担保公司、各基层单位催收与追偿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支持《中共大兴安岭地委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关于大兴安岭地区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在不违反《公务员法》等规定的前提下辞职或提前退休进行的创业活动,鼓励企业干部职工带薪创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4年8月15日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