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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

    1. 【颁布时间】2014-8-15
    2. 【标题】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121.22.8.170:81/content.jsp?code=000357413/2014-00844

    7. 【法规全文】

     

    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011〕第6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冀建保〔201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是指建设完成的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入住及入住后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城市区(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坚持“科学化、信息化、便民化”原则。

    第五条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本市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财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管、物价、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公共管理部门,以及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配入住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由租赁型住房和销售型住房两种形式构成。租赁型住房是指用于出租给有租房意愿的申请家庭,以满足其居住需要的保障性住房;销售型住房是指用于出售给有购房意愿的申请家庭,以满足其居住需要的保障性住房。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年度租售计划确定的配租、配售及租转售比例,制定年度分配方案。

    选择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一类家庭,在轮候阶段享受货币补贴。二类、三类家庭在轮候阶段不再享受货币补贴。对于2013年年底前纳入货币补贴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在有可选租赁型住房的前提下不选取住房,不再享受货币补贴保障。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是根据申请家庭申请的住房保障形式,再按照同年度一类家庭、二类家庭、三类家庭的顺序分别组织摇号。申请家庭依摇号顺序进行选房。

    如申请家庭放弃当次选房,则由后续家庭依序递补选房。已摇号确定的家庭放弃当次选房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同形式的保障性住房。经摇号确定的备选家庭可以报名参加下一次摇号。

    第八条 承租家庭确定其租赁房屋后,应当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签订《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交纳保障金,领取钥匙入住房屋。承租家庭须按时足额缴纳租金、补贴、物业费、电梯费、水费、电费、有线收视费、燃气费、取暖费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 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租金按市政府批准的市场租金标准执行。承租人先按市场租金缴纳房租,再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承租人家庭的类别进行分类梯度补贴。

    (一)一类家庭,在保障面积内按市场租金标准10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20%补贴;

    (二)二类家庭,在保障面积内按市场租金标准70%补贴;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20%补贴;

    (三)三类家庭,按城市区各片区市场租金标准20%补贴。

    第十条 申请销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一类、二类家庭购买销售型保障性住房时,按照保障性住房的保障价格购买。三类家庭购买销售型保障性住房时,按照保障性住房的市场价格购买。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为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出具《保障性住房准予购房资格登记证》(以下称为《准购证》),购房人持《准购证》到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第十一条 租住租赁型保障性住房满五年(不拖欠任何费用的)后,可向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转换销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年度租转售保障房的比例,组织申请家庭摇号确定转换次序,并出具准予租转售凭证,并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销售型保障性住房需在其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上标明该房屋为保障性住房。以保障性住房市场价格购买的,转让上市按照商品住房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以保障性住房保障价格购买的,自房屋收讫之日起满5年且取得产权后方可转让。

    如房屋收讫未满5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出售以保障价格购买的保障性住房的,由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按照最初购买价格优先回购。



    第三章 维修与管理

    第十三条 承租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要妥善使用房屋的各种设施设备并合理维护,如房屋内物品因人为因素损坏,由承租人自行维修或更换;如房屋内部公共设施设备非人为因素损坏需维修的,由租住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直接向小区物业公司提出维修申请,由专业维修队伍对房屋进行维修。

    第十四条 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已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房屋公用部位、公共设施等维修由小区物业公司申请维修;没有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房屋公用部位、公共设施等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维修。

    没有缴纳维修基金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委托专业维修单位实施维修并签订《房屋维修委托协议》。维修单位做出维修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或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市财政部门按预算评审报告预拨资金。工程量较小、资金数额较少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凭第三方出具的决算评审报告到财政部门结算;工程量较大、资金数额较大的,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决算评审,据决算评审报告结算。

    第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的形式确定物业公司,并签订《物业委托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拨付物业费用。

    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物业费及电梯费按照家庭类别进行梯度补贴:第一类家庭保障面积内的物业费及电梯费由财政全额承担;第二类家庭保障面积内的物业费由财政全额承担;第三类家庭的物业费及电梯费等相关费用由住户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委托房租收缴单位收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签订《房屋租金委托收缴协议》,建立收缴台账。



    第四章 续租与退出

    第十七条 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必须签订相应合同,合同应当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违约责任及其处罚措施。

    第十八条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内向所在辖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承租人应自觉遵守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转租、转借。如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收回房屋,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承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类、二类家庭实行年度复核制度,依据《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联审联查办法》执行。复核后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赁条件的家庭,应当退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条 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住住房,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1.将承租住房转租、转让、转借和从事经营活动的;

    2.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3.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6个月以上未在租住房屋内居住的;

    4.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承租住房的;

    5.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房屋毁损的;

    6.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承租家庭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腾退的,住房保障部门下达《过渡通知单》,给予6个月的搬迁过渡期。过渡期内搬出的,将按实际租住时间收取租金。过渡期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过渡期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仍不腾退或不缴纳租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验收时,室内物品、设施设备有人为损坏的,住户需照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如承租人不再续租的,需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部门验收房屋后,结算租金、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并根据室内物品、设施状况返还保障金。

    符合货币补贴条件的承租人,可自愿放弃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换为货币补贴,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租住实物保障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一类、二类承租家庭实行动态监管。

    (一)动态监管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核对保障家庭人口、户籍、房产、收入情况是否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2.对保障家庭的实际居住情况进行检查,是否出现违规出租、转借、转让、经营以及闲置等情况;

    3.对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查验,是否有破坏、损毁、改变住房结构和用途等情况。

    (二)动态管理方式。住房保障动态管理采取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社区证明、信函索证、调取政府相关部门信息以及定期、不定期实地抽查等方式开展。

    (三)建立住房保障定期抽查制度。抽查比例应不低于总户数的5%,并及时填写《入户调查表》,留存照片或影像资料,建立检查档案。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保障情况和后续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住房保障工作公平、公正,阳光运行。

    第二十四条 保障家庭及其家庭成员、社会各界群众对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对住房保障工作存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设立实名举报机制,对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核查与举报内容相符的,给予物质奖励,鼓励公众、媒体、社会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接受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租赁型保障性住房。违反此规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骗取住房保障以及违规使用、转让保障性住房或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参照《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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