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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5-5-9
    2. 【标题】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1993-2-22
    5. 【颁布单位】最高法院

    6. 【法规全文】

     

    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最高法院


    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最高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请示的关于个人非法制造、购买名牌产品的商标标识,用于其他产品上,冒充名牌产品出售,可否按假冒商标罪处罚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无论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业者,假冒他人注册商
    标,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均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对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直接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定罪判刑.
    此复



    198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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