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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掌握“重大盗窃罪”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5-4-24
    2.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掌握“重大盗窃罪”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研发字〔1985〕13号
    4. 【失效时间】1993-11-3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1993-11-3已经被id9928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掌握“重大盗窃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掌握“重大盗窃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掌握“重大盗窃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掌握“重大盗窃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检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甘检研(1985)第1号《关于如何掌握“重大盗窃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对高法、高检《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的“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惯
    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中的“重大盗窃罪”是指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犯罪。



    198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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